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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16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从事的事业,主要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二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依靠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由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以及直属基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是、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养。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湖北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负责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管理,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事(企)业。

 

  第三章 全省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全省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省委员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省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直属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省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可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 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全省委员会设常务副主席一人,由 主席提名,经全省委员会通过;

  三、审议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秘书长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要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全省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省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全省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审议、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五、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六、审批申请加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负责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二十五条 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的,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组建的,具有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 加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会;

  二、承认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会员;

  四、不与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省性学会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活动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全省性学会,向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全省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的指导,对地、市、州、直管市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全省性学会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全省性学会参加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举行的相关会议或活动;有权对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章程的范围内制定、修改学会章程并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可书面申请退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九条 全省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四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 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领导学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学会办事机构在行政上受其挂靠单位领导。

  第三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章程的,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二条 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地、市、州、直管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所属学会、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市、区学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执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直属基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四条 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意,省直属的或党组织关系届省管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和设计院(所)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大型“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直属基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基层科协)。

  直属基层科协参加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有关会议或活动,协助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对相关学会进行有关协调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基层科协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基层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审议、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的办事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企)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企)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服务的思想,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费、事业费、基本建设资和科普经费的拨款;

  二、企业、事业单位给基层科协的拨款;

  三、国内外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

  四、会费;

  五、所办企业事业的收入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基金率息、资金利息、资产增值等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三条 全省性学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和各级人民政府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企)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湖北省科协。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武汉。

  第四十七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修改《全省性学会组织通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原则上适用于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直属基层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各自的章程。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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